中为了加强集团党员和管理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,强化党员、管理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监督制约机制,特制定本规定:
1、党员不准有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;
2、不准有违反集团财务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;
3、不准有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;
4、不准有接受商家或管理(服务)对象的宴请或钱(卡)物的行为;
5、不准有在公务活动中索取业务单位的礼物或钱(佣金、卡)的行为;
6、不准有用欺骗手段或虚假材料,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企业或客户利益的行为;
7、不准有利用公款在企业间互相宴请或公款私用的行为;
8、不准有另开公司办企业或占用工作时间在其他企业兼职牟利的行为;
9、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,向本企业客户借用资金,造成企业应收款被抵扣或损失的行为;
10、不准有侵占、挪用企业财、物,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。
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