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党员队伍的监督管理,着力解决当前党员队伍在工作中存在的“不作为“现象,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。根据《党章》和有关规定,结合我企业的实际,决定建立“不作为党员”谈话告诫制度(试行)。
一、告诫对象
凡经组织考察、民主测评(民主评议)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视为“不作为党员”,并予以告诫:
1、不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甚至在群众中散步消极言论,造成不良影响的;
2、不能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、决定,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,甚至有指使、参与群众上访等不利于安定团结行为的;
3、信念动摇,意志衰退,理想淡化,无正当理由,不按时参加组织生活,不按时交纳党费的;
4、精神萎靡不振,不思进取,工作不积极、不认真,敷衍了事,消极怠工、完不成本职工作的;
5、个人主义严重,不顾大局,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的;
6、在大是大非面前放弃原则,在国家和企业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,不制止、不举报、听之任之、造成不良影响的;
7、在经济交往中,对自己要求不严格,存在违反财务制度,奢侈浪费,但不够党纪处分的;
8、生活作风不检点,对赌博、宗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抵制不力,甚至参与的;
9、不能教育引导亲属积极响应党的号召,维护稳定大局、维护改革开放政策,消极阻碍发展的;
10、在民主评议党员中,不合格票超过参评党员五分之一或被评为基本合格党员的;
11、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告诫的。
二、告诫程序
1、组织审定。各单位党组织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召开党支部会议,初步确定“不作为党员”,并形成书面材料。属一般党员的,由党支部委员会确定,报集团党委审定;属党支部、党委委员的由集团党委研究确定。
2、谈话告诫。党组织确定“不作为党员”后,指派一名委员将《不作为党员期限整改通知书》送交“不作为党员”,并与“不作为党员”进行一次谈心,在认真听取其本人陈述的基础上,指出其存在的问题,并对其予以告诫,要求限期整改。
3、落实整改。“不作为党员”在收到书面告诫通知书一周内,必须向党组织提交书面整改意见。“不作为党员”的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。整改期间,党组织为“不作为党员”制定一名专门的帮教联系人,定期交流沟通、帮助指导。“不作为党员”在联系人的帮助下,通过多种形式落实整改。
4、评估处理。整改期满后,由“不作为党员”本人写出整改小结,联系人负责向党组织反映“不作为党员”在整改期间的表现。党组织召开支部会议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讨论和审核,对认识深刻,确已改正错误的,应及时解除告诫处理;对认识不足,仍没有改正错误或又发现其他问题的,延长告诫期一个月,并实行一对一帮教;到期后经教育仍无改变的,采取组织处置,按规定层序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三、有关要求
1、各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,充分认识实行“不作为党员”告诫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结合各单位实际,认真抓好落实。在实施过程中,要坚持原则,敢于得罪人,确保制度顺利实施。
2、各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,加强对实行“不作为党员”告诫制度的宣传,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破除各种错误的思想认识,正确看待告诫制度,为实行这一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。
3、各党支部要把实行“不作为党员”告诫制度与关爱基层党员干部结合起来,坚持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员的谈心谈话制度,发现苗头及时纠正,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,争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,充分发挥告诫制度的教育作用。
4、凡被告诫的党员,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活动,并作为年终考核不合格的重要依据。对党员干部的表现及其考核情况要与其报酬待遇相挂钩,实行奖优罚劣,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。
5、对谈话告诫期间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。
中共海外海集团委员会
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